(2017)粤18民终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祝孝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红,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群英,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宝云,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远,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本院已向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同意缓交二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该通知已于2017年7月20日送达给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慧玲审 判 员 肖惠文审 判 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洁怡书 记 员 朱 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