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初9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家尔书画社与张鹏魏强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家尔书画社,张绍荣,张鹏,刘崇兰,简定华,简一,魏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900号原告:重庆家尔书画社,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石子坪399号附1号1-1,组织机构代码06617012-5。投资人:龙佑瀛被告:张绍荣,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鹏,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崇兰,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简定华,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简一,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魏强,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家尔书画社与被告张绍荣、张鹏、刘崇兰、简定华、简一、魏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尔书画社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尔书画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