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刑更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俊杰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杰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580号罪犯刘俊杰,男,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刘俊杰不服提出上诉。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3)菏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刘俊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8日提讯了罪犯刘俊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刘俊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刘俊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九次;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提讯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俊杰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但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退赃情况等因素,罪犯刘俊杰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杰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徐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