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玉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玉家,孟庆娟,史晓伟,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86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康玉家,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孟庆娟,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史晓伟,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姜敏,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玉家、孟庆娟、史晓伟、姜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84900元、利息43912.38元(计算至2010年2月21日)及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被告归还日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8.37125‰‰计算)。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史晓伟于2017年6月5号及6月30号分两次还款84900元,其余利息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将被执行人史晓伟、姜敏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另外两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利息180249.06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代理审��员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祖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