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龙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龙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龙君,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高中文化,系永州市零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人,家住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龙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某、人民陪审员艾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龙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朱龙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M×××××号小型汽车从永州市冷水滩区新火车站方向往潇湘家园小区方向行驶,途经零陵南路农工商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朱龙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9.23mg/100ml。2017年5月4日,被告人朱龙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叶某、戴某、林某、董某。该院认为,被告人朱龙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龙君有立功表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朱龙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朱龙君酒后驾驶湘M×××××小车从永州火车站往潇湘家园小区方向行驶,途经零陵南路农工商路段时被查获。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朱龙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9.23mg/100ml,系醉酒驾驶。另查明,2017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朱龙君向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侦二大队举报称在零陵区动漫游戏厅开设赌博机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戴某、林某、董某四人在零陵区财政局的家属宿舍内,该大队民警接到举报后赶至零陵区财政局宿舍将叶某、戴某、林某、董某四人抓获,次日,叶某、戴某、林某、董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了被告人朱龙君被抽血检查的时间、地点及血液样本被封存的情况;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朱龙君具有C1D车型驾驶资格;3、刑事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朱龙君被抽血检查的情况;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朱龙君系被抓获归案;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朱龙君的出生年月日及身份情况;6、立案决定书、证明、抓获经过及拘留证,证实了被告人朱龙君协助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侦二大队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犯罪嫌疑人叶某、戴某、林某、董某的事实;7、司法检验报告书,证实了被告人朱龙君血液中乙醇的含量;8、被告人朱龙君亦有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龙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龙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龙君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龙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朱龙君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具有的法定及酌情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龙君减轻处罚,并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龙君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艾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