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秦华与刘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华,刘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秦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刘李,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华与被执行人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华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秦华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成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