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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9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姜明坤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9452号申请执行人:姜明坤,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广州艾恩光电技术有限公司(2913号案原告、460号案被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科路46号101之06房,组织机构代码773320268.法定代表人:马海军,总经理。姜明坤与广州艾恩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的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内容,广州艾恩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姜明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已经不在原址经营。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穗天法执字第94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