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先明与陈刚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先明,陈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931号原告:钟先明,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陈刚,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肥市。原告钟先明与被告陈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钟先明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48000元,并自2011年10月5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4日,被告陈刚代收购房款48000元,被告收到后没有及时给原告,当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付。陈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认为本案应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提供了:其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为“安徽省肥西县高刘镇高刘街道北街192号”;《委托书》内容为“委托书兹委托陈刚同志全权代理我对沈塘新农村小区承担拾壹套房屋销售事宜,具体房号为…特此委托委托人:钟先明09.4.28”。本院经审查认为,钟先明委托陈刚代为出售合肥市高刘镇沈塘小区的10套房屋,销售过程中因房屋的相应设施不完备而产生了房款的纠纷,合肥市高刘镇应为合同履行地,故陈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陈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