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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秋红与吴柯佳、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红,吴柯佳,吴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397号原告:王秋红,女,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吴柯佳,女,200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吴东,男,196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王秋红诉被告吴柯佳、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秋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尹天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擎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