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秋红与吴柯佳、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红,吴柯佳,吴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397号原告:王秋红,女,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吴柯佳,女,200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吴东,男,196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王秋红诉被告吴柯佳、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秋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尹天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擎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