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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佑清与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佑清,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108号原告:刘佑清,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被告: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乡建强村特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佑清诉被告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