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伟与被告大连天祥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希望人才事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英伦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伟,大连天祥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希望人才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大连英伦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955号之一原告:刘德伟,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炜,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蓬越,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天祥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法定代表人:赵岷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刚,辽宁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希望人才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刘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刚,男,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大连英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刘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倩,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德伟与被告大连天祥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希望人才事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英伦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梦意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