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进祥与丁均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祥,丁均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674号原告胡进祥,性别:××,房县国税局干部,住湖北省房县。被告丁均国,性别:××,住湖北省房县。原告胡进祥为与被告丁均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多方查找,仍无法向被告丁均国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胡进祥不能提供被告丁均国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进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