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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财保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贾国璞与李永合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国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7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永合,住北京市大城子镇。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被申请人贾国璞,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贾国璞与李永合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7)冀0822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永合驾驶的京QX**号小型客车一辆。李永合于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永合已提供现金担保,李永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永合驾驶的京QX**号小型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