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威与芮翠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芮翠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708号原告杨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芮翠红,女,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诉被告芮翠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对被告芮翠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威负担。审 判 员 唐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