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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威与芮翠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芮翠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708号原告杨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芮翠红,女,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诉被告芮翠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对被告芮翠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威负担。审 判 员  唐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