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黎清丽与何寿芳、李育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清丽,何寿芳,李育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3054号原告:黎清丽,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桂平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寿芳,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李育祥,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黎清丽与被告何寿芳、李育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黎清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清丽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清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黎清丽负担。审判员 梁桂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婧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