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9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140号原告:陆某,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李某,女,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