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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9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140号原告:陆某,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李某,女,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