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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4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夏云与西安义金堂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西安义金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4752号原告:夏云,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西安义金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32号西部京闽茶城D-12。法定代表人:宋双丰。原告夏云与被告西安义金堂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17日,夏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云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舒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