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6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慧珍和徐维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珍,徐维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6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慧珍,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徐维光,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禹城市初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禹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徐维光名下的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