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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叶贤、陈晴晴等与桂全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贤,陈晴晴,桂全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369号原告:叶贤,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陈晴晴,女,200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叶贤的女儿。法定代理人:叶贤,即本案第一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全中,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叶贤、陈晴晴诉被告桂全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二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贤、陈晴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贤、陈晴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3.50元,由原告叶贤、陈晴晴负担。审 判 长  卢智勇审 判 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冀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