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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皮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刑初120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干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皮某驾驶牌号为鄂A×××××号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老下陆东钢方向往黄石市车管所方向行驶。被告人皮某驾车行驶至发展大道精特轴承公司门前路段时,因高速行驶以及对路面观察不够,与被害人占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占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皮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皮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接受交警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被告人皮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经黄石市铁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对被告人皮某进行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皮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皮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吴某、陆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皮某的供述与辩解;黄石市联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黄联发司鉴所[2017]痕鉴字第1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发经过视频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皮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皮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皮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市铁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皮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皮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贾申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雪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