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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5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洪与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377号原告:王洪,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尚义县,住尚义县。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尚义县南壕堑镇祥福苑小区。法定代表人:贾万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洪与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王洪与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对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其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撤回对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王洪负担。审判员  任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