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蕾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刑终7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蕾,女辩护人章进,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蕾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7)沪02刑初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蕾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予以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被告人杨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6,454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蕾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人民币866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杨蕾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蕾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刑初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伟琦审判员 徐文伟审判员 邱胜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