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庆方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庆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24号罪犯申庆方,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怀化市鹤城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怀鹤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庆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6日作出(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婷、周兵、执行机关代表舒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申庆方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申庆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庆方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2次,余285分;无违规记录;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申庆方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确有悔改表现,虽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但系病犯,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庆方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元成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张家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