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百岭与樊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百岭,樊世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2867号原告徐百岭,男,1988年0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樊世平,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徐百岭与被告樊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件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百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世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徐百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5307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柴油,配送至赤峰市松山三中对面108物流院内,被告为原告出具5307元的欠据一枚,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樊世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20日,原告徐百岭按照被告樊世平的要求为其货车加入柴油586升,每升6.2元,合计5307元,被告樊世平为原告徐百岭出具欠条一枚,载明:”欠条,今欠柴油款856×6.2=5307元,樊世平×××,2010.5.20”。此款经原告徐百岭催要,被告樊世平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徐百岭与被告樊世平之间的购买柴油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徐百岭已经将货物交付于被告樊世平,被告樊世平接受并为原告徐百岭出具欠据,被告樊世平依法应履行支付原告徐百岭货款的义务。原告徐百岭与被告樊世平未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依法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被告樊世平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徐百岭主张事实的抗辩,亦不影响本院依现有证据及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综上所述,原告徐百岭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百岭货款53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送达费400元,由被告樊世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黎黎审判员黄井艳人民陪审员鲁志军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任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