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朝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常恋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恋,孙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常恋,男,1991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孙张伟,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执行常恋与孙张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604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常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张伟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二百一十二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张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张伟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常恋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常恋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张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孙张伟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静审判员 杜玉勇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肖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