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吉灵与吕佳、刘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灵,吕佳,刘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54号被执行人:罗锋,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8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吉英福,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6日,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陈栓儿,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5日,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749号罗锋申请执行杨吉英福、陈栓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仓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