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陈韬、朱俊波、陈亚平、马立东、张洪霞、德州新信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秀菊、蔡凤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韬,朱俊波,陈亚平,马立东,张洪霞,德州新信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秀菊,蔡凤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74号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陈韬,男,197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朱俊波,女,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陈亚平,女,199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马立东,男,197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张洪霞,女,197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德州新信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西南街。被申请人李秀菊,女,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蔡凤江,男,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审理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陈韬、朱俊波、陈亚平、马立东、张洪霞、德州新信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秀菊、蔡凤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韬、朱俊波、陈亚平、马立东、张洪霞、德州新信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秀菊、蔡凤江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自有资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韬、朱俊波、陈亚平、马立东、张洪霞、德州新信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秀菊、蔡凤江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