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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3民初502号原告:郭某,男,现住武强县。被告:陈某,女,现住武强县。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66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七、八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感情一般,结婚十几天后就一直吵架,关系处于恶化状态,结婚20多天,被告就提出过离婚,当时我不同意,经多次对被告劝说才制止,后来被告又多次提出离婚。被告与我方家人关系很不好,经常打电话骂人,被告曾于2016年3月份怀孕,2016年8月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中止妊娠,这件事对我打击很大。2016年4月份被告与我一起在北京生活,当天有一个工作通知被告面试,因为是否应该面试产生了纠纷发生争吵,争吵后我去找被告说和,被告与其姐姐把我打了,因为此事双方一直分居至今,这期间我和家人一直叫被告跟我一起回去生活,但是被告对此一直不理睬,每次去都把我或者我的家人赶出来,被告对待婚姻态度漠然,因此我认为我们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更无和好可能。结婚时给付被告彩礼66000元,这些钱都是由我父母四处借的,因为结婚导致我经济困难,所以给付被告的彩礼要求被告返还。被告陈某辩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因为被答辩人不老实,双方争执不断,在答辩人怀孕5个月的时候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争执更加严重,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怀孕期间感情出轨,答辩人被气病导致流产,身体状态一直不佳,没有劳动能力,需要被答辩人扶养。住院期间给被答辩人打电话也不接,不给医疗费用,怀孕后检查、住院支出、交通住宿、包括以后的吃药治疗共约支出5万元,因答辩人没有收入,这些支出都是由答辩人父母垫付,被答辩人应该对答辩人履行扶养义务,应该偿还这5万元费用。答辩人有病在身,被答辩人应该给答辩人先看好。不同意返还彩礼款,答辩人在婚后怀孕,因被答辩人故意让答辩人生气导致孩子流产,造成答辩人身体受损,并且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怀孕期间出轨,与其他女人暖昧不清,严重伤害了答辩人的感情,因此要求被答辩人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被答辩人四处散播流言,给答辩人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损害,要求被答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主张双方于2016年4月份分居至今,但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立美满家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待夫妻感情应慎重考虑。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离婚诉请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审结后加强互信沟通,为改善夫妻关系、增进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尊重、谦让,正确处理好家庭事务,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硕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