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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1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刑初41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2002年4月15日因犯转移赃物罪被原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5月9日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2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羁押,5月1日被刑事拘留,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家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0日15时多,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机动车考场附近查获被告人廖某某,并缴获雅迪牌TDR2005Z型电动车1辆(价值3640元)。据被告人廖某某供述,该车是其于当天14时多在市区潮汕路农科所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向一女子购买的。经查证,该车是被害人蔡某于当天11时许停放在市区龙腾熙园入口处附近被盗的车辆。案破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赃车发还被害人蔡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说明材料,被害人蔡某的陈述及辨认,证人丁某、黄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失窃地点平面图,查获地点及缴获赃车的照片,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汕价认涉[2017]第A05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户籍材料,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还予以购买,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某有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又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晓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第三条第二款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