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1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3219号原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广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博,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喜。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遵荣,董事长。原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一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