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乔峰与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峰,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739号原告:乔峰,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牛群商贸城中心广场南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622000054599(1-1)。法定代表人:陈金虎。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乔峰诉被告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原告乔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乔峰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