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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菜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菜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17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菜聪,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福龙,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洪某及其辩护人黄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下午6时许,时任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保安的被告人洪菜聪在当班期间,见到位于雅居乐诺丁山小区E2栋206号房门未锁,即进入房内实施盗窃,恰遇屋主宋某返回家中。宋某将洪菜聪反锁在屋内并报警,洪菜聪从屋内阳台处跳出逃离。2017年2月14日下午,洪菜聪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国际机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洪菜聪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洪菜聪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指纹鉴定结论,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职位申请表、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寄押凭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菜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洪菜聪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洪菜聪盗窃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洪菜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有盗窃前科,现又犯盗窃罪,不能认定为主观恶性小,就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菜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区燕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缪慧莹连宜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