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中成、刘先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中成,刘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徐中成,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先贵,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徐中成与刘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0525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