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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欧玉昌、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欧玉昌,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翠微巷1号。负责人:王绍文。被执行人欧玉昌,男,1959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99号创世纪新城A幢24层14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欧玉昌、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玉昌、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1080573.12元,截止到2016年1月2日起的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利随本清),及律师费39970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共计20722元,承担执行费14992元。以上共计1259214.89元(利息在执行完毕时据实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被执行人欧玉昌、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帆审判员 曹 锦审判员 黄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瑞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