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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宋禄香与卢文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禄香,卢文椿,李日阳,卢和禄,邱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禄香,女,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卢文椿,男,196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李日阳,女,195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卢和禄,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邱昌玉,女,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的宋禄香与卢文椿、李日阳、卢和禄、邱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已执行款项为1600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国海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