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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惠真与黄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真,黄伟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3153号原告:黄惠真,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旗山,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钦,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娜,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名扬,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惠真与被告黄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惠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钦、被告黄伟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名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惠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伟娜偿还黄惠真借款本金74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黄伟娜因资金周转需用,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五次向黄惠真借款合计74万元,约定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或者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当日,黄伟娜均出具借条一张给黄惠真收执。后经黄惠真多次催讨,黄伟娜未能归还借款本金。黄伟娜承认黄惠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黄伟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惠真借款本金74万元,并从2017年7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计5600元,由黄伟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振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新宝附: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