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汉禄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汉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85号罪犯吴汉禄,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汉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吴汉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35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吴汉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吴汉禄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汉禄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汉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6个表杨和余分158分。因两次值班不履行职责被扣1分。监内消费较高,未能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吴汉禄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虽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以减刑。因其未能履行财产,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汉禄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