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巍与深圳市永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齐勇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巍,深圳市永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齐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巍,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永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号楼1307。组织机构代码58563519-0。法定代表人:齐勇义。被执行人:齐勇义,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巍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齐勇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16,000元及仲裁费人民币28,75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证结果如下:被执行人齐勇义名下位于福田区东海国际中心二期B座13D(房地产证号30××49)的房产50%的权利份额被本院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分。被执行人齐勇义持有深圳市汇广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天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益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被本院轮候冻结,暂时无法处分。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齐勇义名下民生银行深圳分行62×××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75元及其民生银行深圳分行6226180603286969元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95.94元。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810.42元之后,余款人民币59,884.27元已划付至已汇付申请执行人。本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此没有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满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