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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爱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37号被执行人张爱军,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生,住桥东区。申请张爱军罚金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冀0503刑初1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张爱军正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6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判决书或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