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贺长军与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长军,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3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长军,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明,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11-1,2-101-1室。法定代表人:林惠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万达广场1号楼704房。负责人:林惠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上,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长军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贺长军于2017年8月18日以与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贺长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长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贺长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 藜审判员 黄红萍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