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鹤仙与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鹤仙,侯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881号原告:刘鹤仙,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侯霞(又名侯彩平),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黄化民,蒙城县篱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鹤仙诉被告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鹤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