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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鹤仙与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鹤仙,侯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881号原告:刘鹤仙,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侯霞(又名侯彩平),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黄化民,蒙城县篱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鹤仙诉被告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鹤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