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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行审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又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又林,李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5行审351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双桥北路243号,组织机构代码:32610746-5。法定代表人夏志坚,局长。被执行人王又林,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李玉莲,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址。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卫计征决[2017]第0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浠卫计征决[2017]第0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浠卫计征决[2017]第0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浠卫计征决[2017]第0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向明审判员  洪 彬审判员  闵应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