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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新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海飞,于海平,王建军,杜鹃,朱于国,牟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9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105号。负责人:张继刚,行长。被申请人: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纬六路中段(金岭回族镇金岭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55443800。法定代表人:海飞,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新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861193011。法定代表人:扈国庆,经理。被申请人:海飞,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申请人:于海平,女,1973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申请人:王建军,男,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杜鹃,女,1967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朱于国,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牟传花,女,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新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海飞、于海平、王建军、杜鹃、朱于国、牟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新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海飞、于海平、王建军、杜鹃、朱于国、牟传花的银行存款7099999.7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宏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新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海飞、于海平、王建军、杜鹃、朱于国、牟传花的银行存款7099999.7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翟纯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