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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颜诗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颜诗文,邹庆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231号原告: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泥桥村村委会正对面,注册号:520303600044366。经营者:邓富乾。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女,苗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秋菊,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法定代表人:舒乾进,职务:董事长。被告:颜诗文,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邹庆生,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颜诗文、邹庆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家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