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明英与许和香、唐克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英,许和香,唐克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第2388号原告:黄明英,女,1968年8月1日出生,现居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和香,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现居广德县。被告:唐克文,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现居广德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家琴,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明英诉被告许和香、唐克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锴、被告许和香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家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2月12日上午,本村安排环卫工人将停车场的杂物清理干净以接受乡卫生检查,在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环卫工人将本人门前的用于做锅贴包的铁桶灶搬至我与许和香家相邻的屋檐内。随后,许和香将此行为故意说成是我再相邻屋檐内随意堆放垃圾,并来到我家门口屋棚下与我发生口角。介于是邻居关系,又有本村村支书、环卫工等人在场,我与许和香争执几句后便转身往自己家里走。这时许和香的儿子唐克文来到我家屋棚下,骂了我。我打了唐克文一巴掌,他和他妈一起打了我。后报警事件平息。我被送到广德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13天后出院。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计9056.83元,其中医药费3698.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464元,营养费360元,误工费1044元,交通费13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1、被告唐克文并未殴打原告,我方申请证人和调取视频资料可以证实;2、原告受伤是自己过错造成的,是原告先骂人的,被告是正当防卫;3、医疗费只认可2017年2月12日、13日两天发生的费用,医院并未建议住院检查;护理费过高,医院并未建议护理;营养费无法律依据,交通费认可50元,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本案的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2月13日9时许,在广德县××××街道停车场附近,许和香和黄明英因相邻的屋檐沟使用权问题发生口角,许和香之子唐克文闻讯赶来后辱骂黄明英,黄明英则朝唐克文脸部打了一巴掌,唐克文亦用手掌打黄明英,被人拉开后,许和香与黄明英再次互殴,导致本案中黄明英受伤。庭审过程中被告方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唐克文并未殴打黄明英,但因证人当时距离案发现场有一段距离,且证人与唐克文系同学关系,故本院认为证人证言效力不及广德县公安局依据当事人称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效力,仍采纳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黄明英受伤后于2017年2月14日入广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2月25日出院,共计住院12天。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核准黄明英因伤受到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药费:3698.8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天×30元=360元;3、护理费、营养费:无证据证明亦无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不予支持;4、误工费:因黄明英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本院以2016年安徽省全年农村常��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20元为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为11720元÷365天×12天=385.32元;5、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元;6、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4544.15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黄明英因被唐克文、许和香殴打而受伤,其损失理应由侵权人唐克文、许和香进行赔偿。唐克文、许和香辩称自己的打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侵权发生的过程为原被告双方互殴,且原告方动手在先,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所负责任,本院酌定减轻责任比例30%,即唐克文、许和香应赔偿黄明英各项损失的数额应为4544.15元×70%=3180.9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如下:被告唐克文、许和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明英各项损失合计3180.9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明英负担10元,被告唐克文、许和香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