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916号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封丘县商业大楼与宋小美、孙培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美,孙培辉,河南省封丘县商业大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916号之2号反诉原告:宋小美,女,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反诉原告:孙培辉,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封宗华,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反诉被告:河南省封丘县商业大楼。注册号:410727000013056。法定代表人:马国新,身份证号:4107271970********。住所地:封丘县县城东大街路南。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原告河南省封丘县商业大楼诉被告宋小美、孙培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4月10日,被告宋小美、孙培辉对原告河南省封丘县商业大楼提出反诉。2017年7月3日,反诉原告宋小美、孙培辉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签字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小美、孙培辉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耿长春审 判 员 姚新丹人民陪审员 李廷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泽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