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唐永洪申请执行华文均、石棉县华蓉草科鸡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洪,华文均,石棉县华蓉草科鸡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唐永洪,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华文均,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石棉县华蓉草科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华文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永洪与被执行人华文均、石棉县华蓉草科鸡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