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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唐永洪申请执行华文均、石棉县华蓉草科鸡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洪,华文均,石棉县华蓉草科鸡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唐永洪,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华文均,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石棉县华蓉草科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华文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永洪与被执行人华文均、石棉县华蓉草科鸡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