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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清波与汤阴县城关人民路金盾装饰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波,汤阴县城关人民路金盾装饰设计中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289号原告:李清波,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汤阴县城关人民路金盾装饰设计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牛双印,男,1964年2月8日出生。原告李清波与被告汤阴县城关人民路金盾装饰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李清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清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清波负担。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