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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陈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陈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425号原告:王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坤,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林,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陈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江林已付清原告王晓婷的借款,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