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解戈村村民委员会、张德勋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解戈村村民委员会,张德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民终4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解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廷贵,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胜,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勋,男,1949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上诉人潍坊峡山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解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解戈村委)因与被上诉人张德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7)鲁0704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解戈村委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以确认“维修电厂输水管道协议”无效、返还鱼池赔偿款为诉求起诉,法院也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为案由立案,而一审判决中确认案由为不当得利,系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所承包的鱼塘系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只有承包经营权,并无所有权,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供水管道破裂,导致溢水冲毁鱼池,所产生的赔偿款一部分应归上诉人,一部分归鱼池的承包经营者即被上诉人,而一审判决将华电公司赔偿款199000元中除抽水、施工2880元外,全部判决归被上诉人所有,是认定事实不清。张德勋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要求维持原判。张德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戈村委返还非法侵占的张德勋鱼池赔偿款199000元及利息(自占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2、确认张德勋与解戈村委签订的“维修电厂输水管道协议”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解戈村委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德勋长期承包本村位于峡山水库西侧与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的供电泵相邻的20亩土地用于经营鱼池。张德勋主张,2006年9月份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的供水管道发生破裂,漏水冲毁张德勋的鱼池。2009年5月份,张德勋、解戈村委签订修复电厂输水管道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因电厂输水管道破损,需要修理,经解戈村委与张德勋协商约定,电厂一次性赔偿张德勋经济损失和误工费用90000元,由村委代付。”协议签订后,解戈村委已支付张德勋该90000元费用。2009年5月25日,解戈村委与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水源B补水管道在解戈村委管辖区域内发生泄漏,因管道泄漏抢修施工,冲毁鱼塘及道路、挖填土方、检修占用土地等,经协商赔偿如下:1、冲毁鱼塘20亩,单价7500元,共计150000元;2、鱼塘修路252立方,单价85元,共计21420元;3、施工、鱼塘抽水24小时,单价120元,共计2880元;4、检修占地141平方,单价25元,共计3525元;5、鱼塘恢复385立方,单价55元,共计21175元。”协议签订后,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将上述赔偿款199000元支付解戈村委。张德勋主张,本次泄水事故仅造成张德勋的鱼塘受损,鱼池系张德勋自行修建的。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德勋、解戈村委签订的修复电厂输水管道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张德勋主张该协议无效,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张德勋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张德勋要求解戈村委返还占有的赔偿款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赔偿的目的系填补损失。根据解戈村委与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可知,因本次泄水事故应赔偿的数额为199000元(冲毁鱼塘150000元、鱼塘修路21420元、施工、鱼塘抽水2880元、检修占地3525元、鱼塘恢复21175元)。赔偿协议书中除施工、鱼塘抽水的2880元外,剩余赔偿项目均系应赔偿张德勋损失的款项。解戈村委代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给张德勋的赔偿款数额明显过低,解戈村委占有剩余应赔偿款缺乏合法根据,且损害张德勋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故张德勋要求解戈村委返还占有的剩余应赔偿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应返还的具体数额,解戈村委已支付张德勋90000元,故解戈村委尚应返还张德勋赔偿款106120元(199000元-90000-2880元)。关于张德勋主张的利息,解戈村委占有赔偿款造成张德勋部分损失,张德勋要求解戈村委支付利息以填补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以10612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计算为宜,自2009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本案虽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为案由予以立案,经庭审查明,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将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综上所述,张德勋要求解戈村委返还占有的赔偿款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解戈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张德勋赔偿款10612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解戈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占有赔偿款期间的利息(以10612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09年5月27日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给张德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张德勋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张德勋负担1997元,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解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283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鱼塘补充协议四份,主张鱼塘的所有权属于村委。被上诉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村委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上诉人与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可知,因本次泄水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赔偿的数额为199000元(冲毁鱼塘150000元、鱼塘修路21420元、施工、鱼塘抽水2880元、检修占地3525元、鱼塘恢复21175元)。赔偿协议书中除施工、鱼塘抽水的2880元外,剩余赔偿项目均系应赔偿被上诉人损失的款项。上诉人代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给被上诉人的赔偿款数额明显过低,上诉人占有剩余应赔偿款缺乏合法根据,且损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故应予返还权利人。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解戈村村民委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道解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培忠审判员 贾元胜审判员 李玉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涛 来源:百度搜索“”